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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繳費問題須知
您現(xiàn)在的位置:首頁——供暖常識1、根據(jù)《沈陽市民用建筑供熱用熱管理條例》第三十五條規(guī)定:新建住宅建筑供熱設施保修期內(nèi),為未辦理入住手續(xù)的房屋由建筑單位承擔采暖費;已辦理入住手續(xù)的房屋由買受人承擔采暖費;
2、去年欠款,今年需按28元\平方米補交
解釋:居民在拖欠采暖費后,隔年補交,需要按照拖欠當年的采暖費價格進行補交,將無法享受當年財政部門給予的供暖價格補貼,也就是說,去年住戶不報銷的按25.3元/平方米繳納,如果去年用戶由于一些原因造成拖欠,今年補交時就需要按28元/平方米繳納。
3、根據(jù)沈房發(fā)【2013】66號文件《沈陽市民用建筑供暖收費管理規(guī)定》:
對當年12月1日前未提出暫停供熱申請,也未按期交納采暖費的,按實際供熱天數(shù)確定其采暖費。
4、根據(jù)沈房發(fā)【2010】163號文件《關于處理采暖費有關問題政策的通知》規(guī)定:
對居民住宅超出房屋所有權證標明面積且有供暖設施的部分,層高達到2.2米的部分,全額計入供暖收費面積,不足2.2米的部分,按照50%計入供熱面積。(包括 復式結構的上層、閣樓、自行封閉的露臺等)